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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衡政府法律顾问部|房屋使用协议与征收利益分配协议存在根本差异,二者不能简单等同。
2026-01-21 15:30:41

家庭协议是家庭成员处置其财产权益的真实意思表示,在共有物分割争议中具有关键作用。此类围绕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所形成的约定,通常体现了亲属间在家事与财产问题上的相互谅解与利益平衡,承载着化解潜在纷争、维持家庭和睦的共同愿望。协议文本若存在表述不清、内容不完备,或未能准确反映缔约背景与各方真实意图,均可能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协议效力的认定,进而左右案件裁判方向。即使协议制作过程中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参与,如出现内容缺失、关键条款约定不明、或缺乏同住人签字等程序瑕疵,仍可能导致其难以成为家庭内部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有效依据。

案例说法

上海市某公房A的承租人王某甲于2003年去世。王某甲和配偶姜某(于2004年去世)育有王某乙、王某丁等子女。2016年9月,公房A被征收,经结算征收补偿利益共计500余万元。征收时,在册户籍共六人,分别为王某乙、何某、王某丙、王某丁、王某戊、王某己。王某乙、何某是夫妻,生育一子王某丙。王某丁与案外人胡某是夫妻,生育一子王某戊。1987年3月,王某丁随胡某娘家享受私房拆迁,被安置于某路公房B。1995年3月,胡某购买某路公房B产权。1997年3月,王某丁与胡某经法院判决离婚,王某戊随王某丁共同生活,离婚后,王某丁迁出某路公房B,迁至公房A,王某丁放弃某路公房B属王某丁部分的产权,该产权归胡某所有,胡某给付王某丁房屋折价款2万元。1997年6月,王某丁、王某戊的户口从某路公房B迁入公房A。2000年4月,王某丁向案外人购买房屋C并登记为权利人。王某戊与案外人李某于2012年结婚,生育一女王某己,王某己户口报出生于公房A。

2014年12月,经某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,王某乙与王某丁达成协议书,约定:公房A归王某乙和王某丁共同使用,房屋面积双方各自一人一半;王某乙继续使用公房A(保持原状,并且双方都不能将此房进行出租),王某丁从2015年起在外租房; 房屋租金王某乙承担三分之一,王某丁承担三分之二。关于居住,王某乙方称,公房A最初由王某甲夫妇带着子女居住,后其他子女陆续迁出,王某乙、何某在公房A结婚、生子,王某丙于2014年结婚后搬离,王某乙、何某继续居住至征收,王某丁在结婚分房后迁出,再未居住,王某戊、王某己从未居住。王某丁方则称,王某丁于1997年迁回公房A,直到2000年购买房屋C后搬离,但因王某丁长期在外做生意,王某戊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在公房A,祖父母去世后,王某戊继续居住公房A直到2012年结婚才搬到房屋C,由于房屋C给王某戊做婚房,所以2012年后王某丁便一直在外租房,王某己从未居住公房A,公房A由王某乙、何某居住至征收,王某丙成年后住校上大学、毕业后在外居住,故其成年后未居住公房A。

王某乙、何某、王某丙认为王某丁、王某戊、王某己均非同住人,故起诉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。王某丁、王某戊、王某己认为同住人仅王某乙、何某、王某丁、王某戊,且王某乙、王某丁经人民调解确定公房A由王某乙、 王某丁两户共同使用,故要求对半分割征收补偿利益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有居住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。共同居住人,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,在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,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王某乙、何某长期居住公房A至征收,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,且与居住相关的利益应当归二人所有。王某丁享受过拆迁福利,且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由配偶购买下拆迁安置公房的售后产权,虽其离婚后放弃安置房屋权利,但获得房屋折价款,并不影响对其享受过福利的认定,故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。王某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成年后居住公房A满一年,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。王某己是未成年人,从未居住公房A,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。王某丙读书期间住校并不能视为他处有房。王某丙成年后居住公房A满一年,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。退一步讲,即使王某丙不是共同居住人,王某乙方也明确要求征收补偿利益由王某乙方共同共有,在王某丁方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况下,王某乙方的主张可予支持。王某乙与王某丁达成的协议书是对公房A居住的约定,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对征收补偿利益达成了分割协议,也不能据此认定王某丁因此获得共同居住人身份,且该协议未经共同居住人王某丙签字认可。综上,依法判决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王某乙、何某、王某丙共同共有。

建议

在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中,家庭成员经平等协商可就补偿利益的分割达成内部协议,实现对共有财产的处置。合法有效的家庭协议有助于明确各方在征收补偿中的权利义务,不仅能够推动补偿程序顺利开展、降低潜在纠纷,也有助于保障所有相关方的正当权益。本案中相关家庭成员虽曾就房屋使用问题形成人民调解协议,但该协议既未涵盖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安排,也未经同住人签字确认,因此不能作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合法依据。实务中,因协议内容表述模糊、关键权利人未签字等因素,导致家庭内部协议效力不被认可的情形屡见发生。

为提高家庭协议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,现提出以下建议:

内容应具备明确性与可操作性:协议条款应清晰具体,如在签约时补偿总额尚未确定,则应明确各方的权益比例。避免仅约定房屋使用或租金分配,却未对征收补偿利益作出具体安排,尤其慎用“遇动迁再协商”等模糊表述。

签署主体应全面完整:协议需由全体被安置人本人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,以体现意思表示的整体性。若同住人范围存在不确定性,建议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署,特别注意避免因“家长代签”等做法损害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的财产权益。

推动第三方参与见证:尽可能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、征收实施单位或其他中立机构参与协调,有助于增强协议的公信力与约束力,进一步厘清各方权责关系。

载明关键背景与约束机制:如实际情况需要,应在协议中说明重要条款的约定背景,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之间的关联与制约,为后续履行提供充分依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