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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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
案件管辖的公告
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,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,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,决定在本地区实施行政诉讼案件“以属地管辖为原则,当事人选择异地管辖为补充”的管辖制度。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行政案件以属地管辖为原则,当事人选择异地交叉管辖为补充。
二、下列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属地管辖,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:
(一)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;
(二)涉及土地房屋征收、搬迁引发的征收决定、补偿决定、行政协议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赔偿、政府信息公开、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行政案件;
(三)涉及违法占地、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赔偿、政府信息公开、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案件;
(四)其他不适宜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。
三、区、县(市)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,可以实行异地交叉管辖,但存在第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。原告起诉时可以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对应法院(见附表),选择异地交叉管辖。
四、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,由本院根据有利于公正审理、方便诉讼的原则,综合审判力量情况等因素确定,并适时进行调整。
五、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。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,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。
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2023年12月28日
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
关于调整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
为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实质化解行政争议,进一步深化“四源治理”,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,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,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,决定对本地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进行调整优化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二、下列行政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:
(一)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;
(二)涉及违法占地、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赔偿等行政案件;
(三)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、征收补偿决定、补偿安置协议、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、行政强制、行政赔偿、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;
(四)以市级部门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;
(五)其他不适宜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。
三、除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外,原告起诉时可在被告所在地和对应的异地交叉管辖法院中,选择其中一家管辖(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详见附件)。
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,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,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。
特此公告。
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
2023年12月29日
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》原文链接:
http://www.nbcourt.gov.cn/art/2023/12/29/art_3376_632358.html
关于调整温州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
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的公告
为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,确保依法公正审判,自2023年5月1日起,调整我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对应关系。
特此公告
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2023年4月27日